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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宣教之维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近年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当消费者产生保险合同纠纷后,如何维权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呢?下面两个小案例的消费者采用了不同的维权方法,维权结果截然不同。

【案例一】向无理闹诉say no

李某在2019年3月为其丈夫张某投保了一份意外险,并在保险生效后,致电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报案,谎称其丈夫张某于今年4月意外摔伤,要求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电话报案后立即展开了前置调查。调查发现,张某实际是2017年摔伤,今年未查到摔伤或其他出险记录。因张某在保险公司仅有2019年度投保过,没有其他年度保单,保险公司告知李某,出险时间不在保单有效存续期间,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无法进行理赔。

李某对这一答复非常不满,情绪激动,声称:“只要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要负责,不管什么时候发生问题都要理赔!”李某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称保险公司无缘无故拒赔,同时,她多次到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寻衅滋事、大吵大闹,企图通过虚构出险时间,达到骗赔目的。

李某在骗赔未果的前提下,仍编造事由企图通过投诉、闹诉向保险公司施压,虽然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但最终无法达到其目的。

【案例二】向理性维权say yes

廖某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投保2年后于2018年患脑出血出险。因廖某家庭非常困难,只能保守治疗。其致电保险公司咨询,得知根据目前治疗资料无法判断是否达到理赔标准,需要进一步鉴定,廖某非常激动道:“现在我生活无法自理,也没有经济来源,你们还叫我去哪里鉴定,是不是故意不赔给我?!”

廖某的朋友魏某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协助廖某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充分了解廖某实际情况后,决定首次尝试远程视频鉴定方式,经专家鉴定,廖某的病情符合合同的理赔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当日为其办理了理赔案件受理,并实现快速理赔的暖心服务。理赔金为廖某的家庭情况带来了极大的缓解,魏某在完成理赔后,在《中国保险报》上发表了题为《首例远程视频鉴定见闻》、《扶贫助残送温暖》等2篇感谢文章。

【合理维权小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起诉的正确维权方式,实现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反地,通过缠诉、闹诉等不当维权方式,不仅费时费力,也无法达到其“维权”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法条对诽谤造谣、保险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做了详细规定,如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违反上述法律,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