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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用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电子银行服务中个人户(以下简称甲方)与我行(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同意遵守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乙方利用互联网或专用网络,依托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为甲方提供存、贷、汇等自助式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渠道及业务。本协议所指的电子银行包括个人网上银行、个人手机银行、电话银行。

身份认证要素:指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名、手机号码、证件号码、静态密码、USB-Key(数字证书)、移动数字证书、短信动态密码人脸识别等。

(一)数字证书是指用于存放用户身份标识,并对用户发送的个人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数字证书的存储介质为USB-Key,有效期限为三年。

(二)移动数字证书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进行合作,为手机银行客户提供的移动数字证书和数据签名服务,用手机完成证书的存储与认证,提升了手机银行的安全性,更好地满足移动金融端客户便捷化服务需求。

(三)短信动态密码是指个人电子银行用户在办理电子支付交易过程中,由短信令牌生成,根据加密算法和参数生成,由动态密码服务器以短信形式发送6位密码到客户的手机上,用于交易认证的一次性口令。

(四)电话银行查询密码是指电子用户在使用电话银行服务过程中,由用户在电话端设定的一串数字密码,作为电话银行业务查询的凭证,用户在电话银行系统中输入此密码以验证身份或授权信息查询。

静态密码是由甲方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甲方身份的密码字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支付密码、登录密码等。

(六)人脸识别是一种生物识别技术,通过分析用户面部的特征来识别和验证用户身份及确认服务,提高账户及资金的安全性。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可在乙方营业机构、智能柜员机、移动PAD等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签约。也可通过互联网终端、手机设备自助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签约,甲方通过自助办理签约的,可办理部分电子银行业务,如需办理自助签约无法提供的电子银行业务,可到乙方营业机构、智能柜员机、移动营销平台等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手续。对于电话银行业务,甲方在电话服务中设置查询密码后则默认开通允许直接使用。

(二)甲方需要变更电子银行信息的,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的业务规则,到乙方营业机构、智能柜员机、移动营销平台,或通过个人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办理。

(三)甲方可在乙方营业机构、智能柜员机、移动营销平台等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甲方注销电子银行后,乙方将删除甲方电子银行账户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个人信息存储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乙方营业机构官方网站www.mintaibank.com)、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拨打乙方客户服务(投诉)热线:95343。

(五)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依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用户隐私政策(个人版)》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通过官方网站(www.mintaibank.com)和个人手机银行渠道查看《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用户隐私政策(个人版)》。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乙方在官方网站(www.mintaibank.com)公布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签约,应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向乙方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完整提供姓名、性别、手机号码、证件号码、证件类型 、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职业、国籍等信息用于身份识别。甲方应对所申请事项签字或点击确认。甲方签字或点击确认的业务申请资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应通过www.mintaibank.com进行登录,使用个人手机银行应从乙方官方网站(www.mintaibank.com)或指定的应用市场下载,使用电话银行应拨打95343甲方应避免通过其他网址、号码、链接或软件登录电子银行。

(四)甲方使用乙方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的验证码进行交易确认的,应确保向乙方提供本人正确的手机号码,乙方向该手机号码发送可用于办理对外支付等业务的验证码,甲方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自身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手机号码有误未认真核对信息或未正确操作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甲方在无乙方个人结算账户的情况下,申请开通乙方电子银行业务,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甲方申请应通过个人手机银行办理,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在国内其他银行实名开立的银行卡,并向乙方提供他行卡号,预留手机号码、有效证件信息等相关信息,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伪冒、欺诈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甲方需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立电子账户。

2.甲方申请将电子账户的资金转回所绑定银行卡时,应确保绑定银行卡状态正常,因状态不正常导致资金无法正常到账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3.甲方开立的电子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依法依规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签约信息(包括电子银行签约手机号码、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职业、国籍等)如有更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的业务规则,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智能柜员机、移动营销平台,或通过个人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申领USB-Key或移动数字证书、以及后续进行数字证书申请、下载、更新、补发等操作,即表明甲方同意委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代客户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申请数字证书。甲方同意提交其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等个人信息用于向CFCA申请数字证书。甲方确认所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并授权CFCA至少在数字证书失效后5年内保存甲方的上述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甲方知悉数字证书将绑定其身份信息,甲方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作出的电子签名将代表其真实意愿,数据电文经过电子签名后即代表甲方知悉并认可其中所载内容。

甲方应当在接受之前登录CFCA官网:www.cfca.com.cn阅读《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数字证书使用安全提示》《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以了解有关数字证书的事项及甲方和CFCA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一旦甲方接受本条款,则意味着甲方与CFCA之间成立数字证书服务合关系。

)甲方如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如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服务协议及交易规则。

(十)甲方如无需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签约申请。

(二)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官网公告、页面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或有异议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甲方如继续使用升级或调整后的电子银行业务功能的,视为同意有关变更。

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要素、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要素、交易限额、操作流程、业务功能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营业机构、官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或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甲方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签约电子银行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对于使用甲方身份标识(包括账户账号、卡号、用户名、电话或手机号码、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认证方式(包括数字证书、移动数字证书、短信密码人脸识别等)通过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以甲方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的有效依据。

)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的交易指令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3.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正确操作的;

4.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5.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6.战争、核事故、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7.租用的通讯线路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故障而导致电子银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乙方有权定期对甲方的电子银行与账户使用情况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甲方的非柜面限额。

(九)乙方出于安全考虑,有权拒绝甲方使用开始ROOT权限的安卓设备,以及通过非官方技术手段破解系统最高管理权限的IOS设备(俗称“越狱”)登录乙方手机银行,如甲方需要使用手机银行须更换其他设备。

(十)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如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银行个人账户管理规定,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发起的业务指令具备一种或者多种特征的可疑、异常情况,乙方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如渠道冻结、非柜面渠道关闭、调低非柜面限额或电子银行限额、调低转账笔数等措施。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的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乙方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个人网上银行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手续,并按甲方签约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六)乙方根据甲方电子银行与账户使用情况综合评估后调整甲方非柜面限额的,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告知。

第四条 风险提示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签约卡号(账号、登录ID或签约手机号码)、密码、身份证件、USB-Key(数字证书)及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手机或计算机等终端设备。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包括银行卡)、电子银行账户及电子银行身份认证介质,由于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经乙方验证无误并执行后,将无法变更或撤销。

(二)甲方应谨慎设置并妥善保管密码,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银行卡/存折密码、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等);电子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电话银行查询密码等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不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终端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对于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受技术条件限制只能设置数字密码的,甲方应于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由于甲方未妥善保管设备及个人信息造成密码泄露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四)甲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正版操作系统以及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并及时更新)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或手机等终端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个人网上银行,不要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五)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相应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后果。

1.甲方的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或通过个人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办理密码重置手续,或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热线:95343进行账户冻结。

2.甲方的数字证书介质在有效期内损毁、锁或遗失,应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办理数字证书介质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3.甲方输错密码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其交易可能被限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办理相应解除限制的手续。

4.甲方手机号码遗失或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机构取消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的绑定手机号码。

第五条 收费

乙方按照在营业机构、官方网站(www.mintaibank.com)等渠道对外统一公布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服务价目表》收取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费用。乙方如调整电子银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采用公告、页面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如不同意有关调整或有异议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电子银行,视为同意有关调整。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网络中断、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乙方营业机构、官方网站(www.mintaibank.com)或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343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项下乙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签约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签约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未受影响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签约起生效。